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反诉被告)黄全会与被告(反诉原告)刘**建筑损害赔偿及债权债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黄全会与被告(反诉原告)刘**建筑损害赔偿及债权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全会、被告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9年2月18日,被告为原告建房,承诺保质保量,按时建房竣工。然而被告竣工后原告发现房子多处渗水,地板砖松地,窗子不直,房顶不平整,墙面不直,丢失宅子40公分,拖延工期,已造成原告经济损失3000多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3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被告为其建房从放线、开工,都是按原告的要求去做,房子建成后,原告验收时在房顶浇满水没有渗水。称丢失40公分不属实,原告是排房两边有邻居作证。原告所诉无证据,应驳回其诉讼请求。被告(反诉原告)刘**在庭审中称,原、被告协商建房竣工后原告应将工程款全部结清,经催要原告仍欠800元工程款未付,要求原告偿付拖欠被告的建筑工程款8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8日,原、被告协商一致后,被告为原告建房,双方按建房常规约定了有关事项。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一份房屋承建合同,在庭审中,被告不认可该合同是双方签订的,并称为原告建房是经人在场口头协商的。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支付拖欠被告的建房款800元,并申请证人李**、黄**、黄**出庭作证,三人均证明原告欠被告建房款800元,但原告对被告证人的证明内容不予认可。

另查明,原告起诉后,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已经向原告释*关于房屋质量及经济损失数额应由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和评估,但原告不予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于原告黄全会未提供其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并造成其经济损失3000元的相关证据,而且被告刘**对原告黄全会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主张原告拖欠其建房款800元,虽有证人李**、黄**、黄**出庭予以证明,但原告对证人的证明内容不予认可,而且被告又未提供其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被告刘**的反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黄全会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刘天根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负担;反诉费50元,由被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四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