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刘**、卜**与被上诉人刘**、吕**、吕**、康**、赵**债务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卜**因与被上诉人刘**、吕**、吕**、康**、赵**债务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08)陕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上诉人刘**委托代理人张*、洪*,上诉人卜**,被上诉人刘**及共同委托代理人阴高松、任**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08)陕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诉人刘**、卜**预交,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