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被告刘**债务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刘**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诉称,他与被告丈夫范**是同村且相识,2007年范里镇信用社任**欠他现金6000元,当时要还给他,因范**在信用社有欠款到期无法偿还,通过任**说和,他把这6000元钱借给范**先偿还贷款,范**给他书写借条一张,约定半年内归还,并约定半年之内未还按月息9厘支付利息。2011年5月,被告丈夫范**在四川务工因车祸去世,之后他多次向被告刘**主张权利,被告均拒绝支付欠款。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其欠款6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她不知道借款这回事,现在她丈夫已去世,她没有能力还款。

原告郭**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欠条一张,证明被告刘**及丈夫范**于2007年12月24日借原告现金6000元的事实;2、常*、常*、王**各一份,证明被告与范**系夫妻关系,范**去世后财产都由被告继承的事实。

被告刘**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有异议,认为她不知道借款之事,但借条上的范**及她的名字是范**所签;对证据2她表示不知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根据庭审调查并结合上述有效证据,可以认定以下事实:原告与被告丈夫范**是同村村民,2007年范里镇信用社信贷员任**欠原告6000元现金,2007年12月任**要还给原告,因被告丈夫范**在信用社有贷款到期,被告丈夫范**无能力偿还,通过任**说和,原告把6000元钱借给被告丈夫范**,范**偿还了范里镇信用社的贷款,并给原告书写借条一张,其内容为:今借到郭**现金6000元,半年之内归还,半年之后不还按月息9厘计息,借款人刘**、范**,时间是2007年12月24日。但约定的时间过后,被告及其丈夫范**没有归还借款。2011年5月被告的丈夫范**在四川务工时出车祸去世。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均拒绝支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支付其欠款6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刘**的丈夫范**借原告郭**现金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的借款人签名为被告刘**及其丈夫范**,庭审中被告刘**对签名也予以认可,此债务应认定为被告刘**与其丈夫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丈夫范**因车祸去世,被告刘**仅以其不知道此债务为由不能免除其还款义务。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归偿还他6000元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刘**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郭**欠款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月息9厘计息,期限从2008年6月24日起计算至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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