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钱**与被告李**债务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钱**与被告李**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他给被告送柴油共计价款12050元,2009年7月6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他多次讨要未果。现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205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欠条一份,目的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12050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根据庭审调查可以认定以下事实:被告李**因工程需要向原告钱大卢赊购柴油,并于2009年7月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到加油款一万二千零五十元整,欠款人李**。原告多次讨要未果现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2050元。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柴油,双方核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被告欠款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钱大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油款120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