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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爱苹诉被告刘*债务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曹*苹诉被告刘*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苹、被告刘*委托代理人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苹诉称,2007年7月份,被告丈夫冯**收取她保险费10000元,没有向保险公司上缴,后又借她现金3080元。当她向冯**索要时,冯**说暂时无力偿还,遂于2007年12月7日向她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08年元月还清。近两年来,她多次向冯**讨要无果。2011年正月,冯**死亡。被告作为冯**妻子,理应向她偿还该款,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3080元及逾期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刘*委托代理人武**当庭口头辩称,该债务系冯**婚前个人债务,与被告无关,请求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原告曹**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借条复印件一份,目的证实冯**生前借钱未还的事实。

被告刘*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结婚证复印件一份,目的证实该债务系冯**婚前个人债务。

被告刘*对原告曹**提交的证据材料发表质证意见,认为该债务系冯**婚前个人债务,与她无关。原告曹**对被告刘*提交的证据材料发表质证意见,认为当时他们虽然没有结婚,但是原告向冯**交钱时被告刘*是在场的,是知情的,应当负有还款义务。

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能够印证案件事实,本院将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但是否能够证实各自主张的证明目的,本院将综合分析认定。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法庭调查及当事人陈述,能够认定以下事实:2007年7月份,冯**作为保险业务代理人收取原告曹**交纳的保险费10000元,但没有向保险公司上缴,后又借原告曹**现金3080元。当原告曹**向冯**索要时,冯**称暂时无力偿还,遂于2007年12月7日向原告曹**就13080元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08年元月还清。2008年2月28日,冯**与被告刘*登记结婚。近年来,原告曹**多次向冯**讨要均无果。2011年正月,冯**死亡。原告曹**认为被告刘*作为冯**妻子,理应向她偿还该款,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3080元及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就冯**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被告刘*主张权利,原告曹**未提供证据材料证实冯**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亦未证实被告刘*继承了冯**遗产,故对原告曹**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127元,由原告曹**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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