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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齐**债务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涧西区人民法院(2008)涧民三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李*及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李*、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认定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李*与被告李**兄妹关系,被告李*于2007年12月3日作为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齐**离婚并主张欠购房款外债28500元。经本院审理作出(2008)涧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准许原告李*与被告齐**离婚”。对原告主张购房欠外债28500元的请求,因被告齐**不予认可,原告李*又未提供欠款的证据,引起本案诉讼。本案在审理中,被告李*向本案原告李*补写了欠条一张,载明:“我和齐**2000年9月买咱厂兴苑小区房子时借你1万元,已还3500元,还剩6500元,我们会尽快还清”。被告齐**对购房欠款事实不予认可,认为系兄妹存在利害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借款应当征得夫妻间的同意和认可并应当在借款时向债权人出具借款条,由于本案原告李*与被告李**兄妹关系,故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且提供的欠条系补写,被告对此又不予认可,故证据的真实性存在瑕疵。对所提供的录音资料不能明确反映出被告李*、齐**认可借款的事实同时又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李*承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李*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因双方是亲属关系所以借款当时没有打欠条,虽然欠款条是补写的,但有录音证据证明他们离婚时购房债务没有还清,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齐**答辩:原判正确。李*答辩,借款是事实,至今未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基本事实无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本案中李*主张双方借款关系存在,但其出示的欠条是在李*、齐**离婚前李*补写的,而不是2000年购房时所写,该欠条齐**没有签名,齐**对该笔债务予以否认,虽然李*提交的录音文字资料,但不能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李*以欠条及录音资料为据主张双方借款关系存在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九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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