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高**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穆*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高**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安高**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1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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