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张**与鲁**、陈**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诉讼费5500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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