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张**与被告鲁平纪、陈**债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张**与鲁**、陈**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诉讼费5500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