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何*因与被申请人何**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3)常商终字第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查明:2013年12月2日,何*与何**在执行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该和解协议中,何*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