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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冠**有限公司、广州**限公司、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冠**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司)、上诉人广州**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司)与被上诉人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寺右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冠**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广东**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09)粤高法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冠**司、铁**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冠**司、铁**司及寺**司两次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延期开庭,主要理由是各方当事人正在进行和解工作且取得实质性进展。

本院认为

2013年12月4日,冠**司、铁**司向本院递交中止审理申请书,请求我院中止审理本案。主要理由是,几方当事人的和解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且正在进一步协商,如果本案开庭审理将可能对来之不易的宽松和解局面带来不利影响,并可能使各方的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化。经本院征询寺右公司代理人意见,寺右公司因股东代表变更和董事会换届选举导致公司公章被托管,未能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审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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