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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与薛**典当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责任公司与被告薛**、贾定香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自愿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瑞安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保全费1360元,合计3190元,由原告瑞**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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