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3)杨民三(民)初字第3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大川、邬**,被上诉人深圳市**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吴**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3)杨民三(民)初字第38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