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3)杨民三(民)初字第3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大川、邬**,被上诉人深圳市**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吴**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3)杨民三(民)初字第38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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