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开**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中创静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静**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5日以当事人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海开**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海开**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开**限公司负担;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上海开**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九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