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厦门海**限公司与余*、刘**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海**限公司与被告余*、刘**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