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海**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李**、张**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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