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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湘楚**有限公司与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湘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湘楚**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湘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北湘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湘楚**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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