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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泰**限公司与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泰**限公司与被告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泰**限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泰**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汉泰**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泰**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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