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泰**限公司与被告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泰**限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泰**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汉泰**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泰**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XX**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利星行**)有限公司与栾川钼**任公司、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利星行**)有限公司与栾川钼**任公司、张**1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湘楚**有限公司与向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汉小**责任公司与刘**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利星行**)有限公司与尚俊南、尚**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武汉小**责任公司与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武汉小**责任公司与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武汉小**责任公司与莫**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