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司)与被告上海承**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力**司以双方就争议款项支付事宜进行协商,已经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力**司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四百七十七元,由原告北京**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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