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卓越**限公司与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卓越国际**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兴民商初字第9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偿还申请执行人融资租赁款124515元,违约金3548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82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328.23元,共计164210.23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名下的财产线索,我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李**名下银行存款17110元,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无车辆信息。经查找,被执行人李**不在法律文书载明的地址居住,且下落不明。我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我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我院作出的(2013)兴民商初字第9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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