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限公司与被告王**、董**、王**、银川中**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协商解决本案纠纷,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日立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93元,由原告日立建**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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