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成**限公司与被告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时,原告宁夏成**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237元,由原告宁夏成**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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