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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有限公司与佛山托**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佛山托**发有限公司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的(2013)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57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佛山托**发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本案中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住所地、涉及的项目所在地均在佛山市南海区,佛山市南海区与本案有着最密切联系,也更方便审理案件事实及调查取证,故本案应由佛山**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广告合同纠纷,属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南海项目电影映前广告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协商不成时,任意一方均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该协议管辖条款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载明的签约地址为“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232号华海大厦B座30楼”,该址在原审法院辖区内,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上述协议管辖条款的约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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