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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罗村北一股份合作经济社与杨**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罗村北一股份合作经济社于2013年12月9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罗村北一股份合作经济社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6元(原告已预交80.52元),由原告承担。对于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40.26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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