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某市北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某某市北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上海**限公司与蔡某某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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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造纸厂与上海**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