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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立**限公司因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3)杨民二(商)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上海**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管华洁,原审被告上海**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三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上诉人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上海立**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45元,由上诉人上海立**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O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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