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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与上海宝成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单**因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4)杨民二(商)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单**于2004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单**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9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97元,由上诉人单**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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