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扬州牧**有限公司与无锡**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牧**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牧**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扬州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154元、保全费1022元,合计2176元,由原告扬**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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