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牧**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牧**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扬州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154元、保全费1022元,合计2176元,由原告扬**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扬州锻**限公司与湖州市南浔五通电气厂、潘五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扬州**有限公司与扬州市**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扬州**有限公司与扬州市邗**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扬州开**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扬州唯盛超细粉**公司与扬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限公司与保定**限公司、河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荣**限公司与扬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毛**与吴*、扬州力士德**新能**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与周**、胡**、赵**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扬州**有限公司与江苏华**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