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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扬州开**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扬州**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后,被告扬州**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扬州**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扬州**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抬头为“扬州开发区建安六处”的一张收料单(单号为0000428)备注一栏注有“杨*工地用”字样,且扬州开**程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处盖章予以确认。由此,可确定本案中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应为扬州市邗江区杨*镇。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扬州开**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80元,由被告扬州**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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