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扬州**有限公司与中机**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机环**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扬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470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4290元,由原告扬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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