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亚**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扬州亚**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无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688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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