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扬州锻**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顺**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扬州锻**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扬州锻**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870元,诉讼保全费2620元,两项合计449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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