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格**(南京**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格**(南京**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格**(南京**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197元,由原告格**(南京**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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