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与河南国**限公司扬**公司、河南国**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河**有限公司扬**公司、河南国**限公司、江苏鑫**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58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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