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荣**限公司与被告扬州**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后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江苏荣**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900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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