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扬州**有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现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扬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67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