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限公司于2008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28元,减半收取251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70元,合计4284元,由原告浙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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