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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公司与XX服务社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公司诉被告XX服务社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武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服务社应支付原告**公司煤气使用费人民币13,166.70元;

二、被告XX服务社应支付原告**公司滞纳金人民币3,203.50元;

三、上述两项合计人民币16,370.20元。该款,被告应于2009年2月5日前支付原告人民币3,000元,于2009年2月28日前支付原告人民币13,370.20元。若被告未按时支付欠款,原告有权就全部欠款申请一并执行;

四、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9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4.50元,由被告XX服务社负担,并于2009年2月28日前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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