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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正印刷有限公司与朱**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海**正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吴良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37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意见:欠款属实,具体要求协商解决。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朱吴良所欠原告海盐海正印刷有限公司货款37500元,被告于2008年3月10日前支付20000元,余款17500元于2009年6月30日前付清;

二、被告如有任何一期逾期未付,则原告可于被告逾期付款次日起与被告未支付部分货款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本案受理费369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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