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甘*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立即归还欠款214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意见:尚欠原告货款21400元是事实,希望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赵*欠原告上海**有限公司货款21400元,由被告于2008年3月15日前支付原告20000元,余款1400元原告自愿放弃;
二、如被告逾期支付,则原告放弃的1400元仍由被告支付,且原告有权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本案受理费168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