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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旭**限公司与盐城瑞**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旭日**限公司诉被告盐城瑞**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2月20日以被告已经支付了所欠的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盐旭日**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4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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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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