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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斯**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诉被告陆**、斯**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7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两被告意见:愿意协商处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陆**、斯**尚欠原告曹**货款70000元,被告于2008年2月19日支付30000元,2008年12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余款1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

二、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支付欠款,则原告放弃的10000元仍由被告支付;

三、本案受理费775元、财产保全费740元,合计151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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