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7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诉被告储**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储**欠原告朱**货款14700元,由被告于2008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3000元,2008年5月31日前支付5000元,余款6700元由被告于2008年9月30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任何一期逾期付款,则原告可就被告未给付部分货款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本案受理费84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