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浙江**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军诉被告张**、浙江**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张**、浙江**限公司相关财产价值人民币33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数额偏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或冻结被告张**、浙江**限公司相关财产价值人民币33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00八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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