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军诉被告张**、浙江**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张**、浙江**限公司相关财产价值人民币33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数额偏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或冻结被告张**、浙江**限公司相关财产价值人民币33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00八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