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3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国平诉被告王**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61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意见:欠原告货款61000元属实,希望协商解决。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欠原告王国平货款61000元,由被告于2008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31000元,余款30000元被告于2008年10月31日前付清;
二、本案受理费663元,由原告负担333元,被告负担33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