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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器厂与海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海盐**有限公司诉被告海盐**电器厂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5629.62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意见:同意协商解决。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海盐**器厂欠原告海盐**有限公司货款45629.62元,由被告于2008年3月底前支付原告26400元,余款19229.62元原告自愿放弃;

二、如被告逾期付款,则按45622元向原告支付货款;

三、本案受理费47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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