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严弟观与被告浙江荣**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货款61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意见,欠款属实,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荣**限公司欠原告严弟观货款6100元,由被告于2008年2月26日前付清;
二、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