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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有限公司与嘉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7年12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海盐**有限公司诉被告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嘉**有限公司欠原告海盐**有限公司货款23万元,由被告于2008年4月底前支付原告6万元,2008年5月底前支付6万元,2008年6月底前支付6万元,余款5万元由被告于2008年7月底前付清;

二、本案受理费2375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合计4045元,由被告负担。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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