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嘉兴**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沈**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沈**、夏**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79718元;2、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意见:同意协商解决纠纷。本案事实:原、被告系业务单位,被告曾向原告购买C级牛版纸。截止2007年4月19日,双方经对帐,确认被告结欠原告货款209718元,并签订协议一份,载明被告保证在2007年4月30日付清,若逾期付款,被告偿付违约金50000元,若涉讼则由本院管辖。协议签订后,被告没有按约定支付货款,仅支付过30000元货款,尚欠179718元至今未付。另,原告的名称已由温州**限公司变更为温州**限公司。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温**限公司欠原告嘉兴**有限公司货款179718元,由被告于2008年3月14日前付清;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2373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143元,由原告负担2071元,被告负担2072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