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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金达空调电器商场与海盐天娇制衣厂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海盐金达空调电器商场与被告海盐天娇制衣厂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甘*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1058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2116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意见:希望协商解决。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海盐天娇制衣厂所欠原告海盐金达空调电器商场货款10580元,由被告于2008年3月31日前付清;

二、原告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三、如被告逾期支付,则由被告另行支付原告违约金500元;

四、本案受理费59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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