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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限公司与海盐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7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海盐县**有限公司与被告宁**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509776.03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意见:欠款属实,具体要求协商解决。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宁**限公司欠原告海盐县**有限公司货款509776.03元,由被告于2008年1月19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08年2月6日前支付188881.83元,于2008年4月起至2008年7月止每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余款20894.20元由被告于2008年8月30日前付清;

二、本案受理费4449元,财产保全费3145元,合计7594元,由原告负担3797元,被告负担3797元;

三、被告如有任何一期逾期未付,则原告承担的诉讼费3797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并可于被告逾期付款次日起与被告未支付部分货款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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